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税函[1994]25号 1994-01-22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各县、市税务局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的“一般纳税人使用”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两种式样分别印制(城市分局由市局统一印制)。 二、[条款废止]各县、市税务(分)局要在1994年1月底以前将印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按照规定的使用对象分别发放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手中,并做好纳税人纳税申报填表的辅导工作。 三、[条款废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解释由税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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