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0]4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征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3-14
摘要:关于空置商品住房建成日期的认定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取得由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取得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竣工工程验收评定(临时)证明书》的,凡属于积压空置商品房免税范围的,可享受免税待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征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0]46号         2000-03-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去年,我局与财政局联合以(财税字[1999]32号)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文件。对于有关方面反映的空置商品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关于空置商品住房免税的范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包括别墅、高档公寓),凡符合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在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积压空置的商业用房、办公楼和其他非住宅用房,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积压空置住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关于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税执行时间的确定对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无论何时收到商品住房价款,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凡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应收价款日期在规定免税期内的,免征营业税;凡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应收价款日期在2000年12月31日以后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空置商品住房建成日期的认定问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取得由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取得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竣工工程验收评定(临时)证明书》的,凡属于积压空置商品房免税范围的,可享受免税待遇。

  四、关于办理空置商品住房免税审批手续问题

  (一)按纳税申报期初审后预批税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属于免税范围的税款,纳税人须在纳税申报期内的前5日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申请免缴营业税审批表》(见附件1),并附送有关免税的其他资料(如: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等),按月份提出免税项目的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受理的免税申请,须在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纳税人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本期免税额,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费)

  申报表》(见附件2),在同一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申报。

  (二)按年度清算后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纳税年度终了30日内,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正式书面申请,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或《竣工工程验收评定(临时)证明书》)、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收款发票或票据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以批复文件作为纳税人免税依据。

  五、关于清查空置商品住房存量问题各地税征收机关应对拥有空置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全面清查摸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的《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商品房统计表》(见附件3),各单位应认真审核,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真实和完整,并以此作为办理审批免税手续的首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应从1999年8月1日起,单独核算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销售收入。凡未单独核算免税销售收入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凡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营业税税款,均不予免税优惠。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往欠缴的营业税税款,各单位应结合《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贯彻实施积极做好清欠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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