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国税二发[1997]10号 1997-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内容废止,附件保留。 2.依据冀国税函[1999]2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02月08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等三项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分别为:冬季取暖费30元、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200元。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此标准掌握,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内据实列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在计税时进行纳税调整。此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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