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97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就民进宁夏区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托育服务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目前,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契税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为社区托育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下一步,全区各级税务部门将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享尽享。 宁夏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