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3]24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4
摘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现金,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现金捐赠的“财政局统一银钱收据”,按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3]241号             2003-04-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较为严重,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项重大工作任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支持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对防治非典型肺炎进行捐赠;同时为加强对受赠资金和物资的集中管理,方便北京市卫生局统一调配受赠资金和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现金,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现金捐赠的“财政局统一银钱收据”,按收据所列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北京市卫生局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由北京市卫生局开据接受物资捐赠收据,收据中须标明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物资的协议或市场价格计算销售(营业)收入,同时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全额扣除;个人按收据计价金额在当期计算缴纳个人所得部时予以全额扣除。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未通过北京市卫生局的捐赠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在2003年度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4月2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