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函[2007]29号 2007-2-12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函[2007]29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废止。
为了明确界定“逾期不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征税货物的范围,现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的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 (一)[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规定,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于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如单证到期日未超过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期,无论其是否在当月“免、抵、退”正式申报日期之前,都必须在当月申报。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申请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对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受理条件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4.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5.出口企业提出其他合理理由的。 (二)申报期限 1.[条款废止]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对外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了单证,但由于超过当月出口退税申报期而不能及时申报的,可在次月的出口退税申报中,将有关单证集中填报1份《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作为附送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从简原则审核、审批此类延期申请。 2.生产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请。 3.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三)申请资料 1.《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2份。 2.原始凭证复印件: (1)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证明资料原件: (1)对由于海关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的,须提供有海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2)对有关凭证因被有权机关封存或调阅而未能按时申报的,须提供加盖封存或调阅机关印章的证明材料; (3)对已遗失的单证,遗失单证的延期申报申请须以在规定申报限期内办理的补办证明的复印件作为附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延期申报申请除需按原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外,外贸企业还需在《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列明该报关单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并提供该专用发票原件,由退税部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的背面加盖受理章及日期; (5)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引起的延期申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延期申报除外),须提供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折让证明或税务机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6)由于纳税申报延期引起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须提供征税部门的证明文件; (7)其他证明资料。 (四)办理程序 1.出口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凭延期申报申请资料向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 2.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延期申请并确认申请资料齐全并签章后,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本文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除外)。 3.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市局的审批意见,向纳税人出具《核准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或《不同意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通知书》(见附件二、三)。 (五)其它事项 1.纳税人申请资料中,《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的栏目空间不足以填写有关内容需另附清单的,需在审批表与清单之间加盖骑缝章;提供的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他证明资料”必须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 2.企业需借出已向退税部门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到海关办理退运的,可将报关单复印件和对应的退运证明复印件交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对上述报关单视同已申报,企业不需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四、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申报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6〕6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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