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所字[1995]407号 1995-09-07 省地方税务局、处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一年多来,各地普遍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未明确的问题。我厅经过调查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工作服费用列支问题 企业如果确需要配备工作服的,以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实际支出数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有益于计税工资列支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工资形式,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工资总额(含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在月人均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列支;月人均超过1000元的,其超过部分在税后列支。但对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其未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反映的工薪所得,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关于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列支问题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8%、1%、0.5%-1.5%分别提取缴交的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企业按规定缴交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和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准予企业在工资总额的18%以内计提及上缴,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四、凡享受“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被税务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检查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再给予退税或返还。 五、关于企业代替职工支付的个人人身保险费征税问题 企业代替职工支付的个人人身保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除国家特案规定的以外),同时,应并入个人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1.在我省内举办的建筑安装企业,凡账册健全的,一律实行查账计征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承领建筑安装工程,凡持有所在地市、县地方税局开具的外出《税务证明单》,证明是回所在地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发生地不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没有持有外出《税务证明单》的,在业务发生地征收所得税。 2.凡账册不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在业务发生地采用带征的方法,按省财税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规定的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演职员取得的演出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1.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地演出多场次的,以在一地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组团(台)演出,在演出收入取得地按演出合同的规定分配演职员报酬的,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演出所在地缴纳。演职员取得的报酬出现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出场费一般标准等情况核定演员收入。 3.组团(台)演出,不在演出收入取得地分配演职员报酬的,演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演出报酬总额,演职员分工,演员出场费一般标准情况核定演职员收入,扣缴义务人据此扣缴税款,演职员取得报酬后,可持支付单位的支付凭证和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证明到扣缴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 4.在同一地区内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他场所进行流动性演出的演职员取得的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省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本人向其所属征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九、对出租车司机、厨师、理发师、美容师、出租公用电话和个人诊所的医师等个人取得的收入,无帐可查的,各地可结合个人的实际收入情况,采用定额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均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5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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