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7]171号 2007-11-7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二、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操作流程、管理要求仍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2003]8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06]5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200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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