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7]53号 2007-7-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01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局长是该项工作的总责任人,税政科长负责贯彻落实,并确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编制台账、报送数据。 第三条 建立全省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分级监控制度。省、市、县地税局要按各自统计口径分别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数据库。 (一)省地税局除负责监控在本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税源情况确定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二)市(州)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设立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三)县(市)区地税局除监控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上级税务机关重点监控税源户外,要根据实际税源情况确定不少于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50%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第四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台账。 (一)土地受让有关信息,包括土地坐落位置、取得价格、取得方式、用途、面积、容积率等(附件1a)。 (二)房地产开发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项目名称和位置、立项、用途、结构、开发面积、成本、费用、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进度、预计竣工时间、分期开发情况等(附件1b)。 (三)房地产销售信息、包括已销售房地产的名称、位置、结构、用途、面积、销售收入、销售费用、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附件1c)。 (四)完税信息,包括预征土地增值税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及相关税种的完税信息等(附件1c)。 (五)有关购买方信息,包括购买房地产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方式、购买的房号、面积、单价、总价等(附件1c)。 第五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建立与房屋、土地、规划等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数据共享等形式,创新数据采集、转换手段,及时获取有关土地出让、房地产立项、开发、预(销)售等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季(或半年)定期刷新数据库的时间。 第六条 (一)各市、州地税局要将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附件2)及监控情况(附件3)每半年向省地税局上报一次。同时将市、州地税局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监控情况(附件4)每半年向省地税局上报一次。上报内容为截至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除纸质件外,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上报路径为“FTP/CENTER/二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 (二)各市、州地税局对所辖县(市)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监控情况的报送,可参照前款要求自行确定。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数据库,探索并创新征管形式,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同时,要将掌握的房地产销售情况,用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管理。 第八条 各市、州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工作流程。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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