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铁路货物托运代办行业发票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地税发[1997]90号 1997-5-21 税屋提示——依据成地税函[2003]363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自2003年1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铁路货物托运行业的票据和税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代办铁路运输业务的业户(包括铁路部门延伸服务开办的托运站、代办点),在向货主收取代办费用时,必须如实出具《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并按票列内容和实收金额填写齐全。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微机开票记帐的业户,可申请印制电脑发票,其式样应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格式一致,不能随意简化、合并有关项目。 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委托成都市铁路货物托运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出售。各业户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成都市普通发票准购证”按核准购买数量到该办公室(设在成都市府青路二段成华区法院内,电话:3321918)购票。所购发票限购票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转借或代开。 三、托运代办业户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包括批准印制的电脑发票)以外的任何票据均属不合法票据,查实后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由此造成偷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代办运输行业的发票和税收管理,对其购买和使用发票的情况,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并参照使用发票的情况,进一步搞好税收征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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