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流[2007]10号 2007-7-5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3年,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对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进行了调整。2004年,根据当时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我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21号)。2007年5月1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津政令113号),对城市拆迁引起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移问题作了新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营业税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2007年5月1日起,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津地税流[2004]21号第二项中“对政府因道路、桥梁、绿地等非经营性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拆迁标准给予原用地单位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性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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