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0]37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13
摘要:鉴于电力建设基金等已列入电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销售的电力,一律按其取得的销售额依规定的征收率(目前为4.4%)征收增值税,对其价内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375号                   2000-10-1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我省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最近,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安徽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097号),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安徽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并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了销售电价。为此,经研究,现就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电力建设基金等已列入电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销售的电力,一律按其取得的销售额依规定的征收率(目前为4.4%)征收增值税,对其价内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二、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随电价收取的其他各种价外费用,仍按规定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