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电力企业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375号 2000-10-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解决我省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最近,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调整安徽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097号),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对安徽省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并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入了销售电价。为此,经研究,现就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后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电力建设基金等已列入电价,自2000年9月1日起,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销售的电力,一律按其取得的销售额依规定的征收率(目前为4.4%)征收增值税,对其价内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二、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局随电价收取的其他各种价外费用,仍按规定一律在供电环节依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分摊扣除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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