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113号 2004-11-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分公司,2004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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