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6]20号 1996-01-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规范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逐条研究、落实《规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并结合市局制定的税务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税务检查,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的基础工作,提高办案的质量。 二、关于市局稽查分局和各区、县税务稽查所的管辖范围,按照市局《关于深化税务稽查体制改革的决定》京地税检[1995]399号、市局《关于税务稽查体制改革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1995]448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稽查分局和各区、县税务稽查所分别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开展税务检查工作。 三、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程》的规定,设置专职人员,确定检查对象。日常检查的检查对象按照市局《关于在日常税务检查中实行随机抽样确定对象的办法》确定:专项检查和年度税收大检查的检查对象,根据市局和各区、县局开展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年度税收大检查工作安排确定;专案检查的检查对象,根据本单位受理和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确定。 四、税务检查实行通知制度。根据《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在种形式的税务检查确定检查对象后,除另有规定外,在实施检查前应提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见附件一),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事项,并办理送达手续。 五、我市地税系统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市地税系统市、区(县)两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强化公民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监督工作,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有关工作,市局另行部署。 六、税务检查实行立案管理制度。 (一)税务检查实行立案是税务机关确定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凡经立案的案件,必须按照《规程》的规定实施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立案查处的标准,依照《规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对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我市确定为20000元以上(含2000元)。对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凡属情节恶劣,数量或数额较大,对税收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应立案查处。 (三)对达到标准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由负责实施检查人员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立案备案表》(见附件二),经税务所或税务稽查所所长审核后,报税务检查科(业务科),由税务检查科(业务科)在《立案查处税务案件登记簿》(见附件三)上,逐件序时登记,随时掌握立案案件的查办进度,及时催办。 (四)凡按照规定不需立案查处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按照市局《关于税收检查实行简易程序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查处的应缴未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后30日内,报市局备案。 八、依照《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税务检查无论是否立案,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凡是需要询问当事人的均应按法定程序由专人记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按法定程序核对并签章或押印。 九、根据《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需要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以下简称《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见附件四)。《换票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十、《规程》中有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市局有关具体的实施规定执行。 十一、税务检查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市局另行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1.税务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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