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2]486号 2002-10-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主管税务机关。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业务税务主管机关为各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下设的区县国家税务局也可以作为此项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加盖的公章为市(区、县)局公章。国税函[2002]139号文中“县以上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关于备案报告制度。各市国家税务局作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开具《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后,应按季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开出免税证明的外国公司名称(中英文)、国籍(地区)等资料上报省局,以便省局汇总上报。 三、关于“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样式。该章规格:63mm×11mm,字体:仿宋,字号:小二。 四、关于外国(地区)公司名单。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国家交通部统计的64家主要外国(地区)公司名单(附后),供各地在办理免税证明时参考。没有列入名单的外国(地区)公司应作为重点审核对象,严格审核程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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