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090号 2008-06-0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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