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8]09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4
摘要:《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090号        2008-06-0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经研究决定,《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2、《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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