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6]8号 1996-01-13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的计算征收1994年《营业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应按1994年颁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全额缴纳营业税;对有下列情况的,准予免征或扣除计算纳税: (一)免税项目 1、中外方于1990年底以前签订的合同,外商提供下列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执行至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 (1)与我国企业签订销售机器设备的贸易合同,按该项合同规定,派工程技术人员来华指导设备安装,解释技术资料和培训人员以及提供与设备的安装使用有关的设计劳务; (2)对我国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造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工艺设计等项技术协助或技术服务。 2、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华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可扣除征税项目 1、将承包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的一部分转包给中国企业或其他外商的转承包价款; 2、中外方于1993年底前签订的合同,规定由外商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供应本工程所需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实际垫付的价款,可以扣除计算征税并执行到合同期满(不包括延长合同期)为止,但扣除额不得超过业务收入额的70%;对仅承包机器设备安装、装配业务的,其代购代制机器设备的价款确实超过合同业务价款总额70%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准其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外商按单独签订的专项合同规定,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 4、外商接收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业务部分所取得的价款;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证明资料,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到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5、外方为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的需要,委托其他公司将机器设备运往作业场地,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运费。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外国企业在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在华作业或提供劳务的时间较短,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及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当地税务机关确定,可依照税法规定,核定利润率,暂按工程作业或劳务服务业务收入的10%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二)外商按照合同规定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工程作业用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及有转承包情况的,可在准许扣除代购代制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及转承包价款后,核定利润率可以适当提高,以不低于其业务收入额的10%,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征收所得税。 (三)外商接收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利润率,按其设计收入的15%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外国企业与我国政府签订有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应依照正式生效的协定中的规定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