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往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解决困难、缓解压力,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现就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受疫情影响企业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2023年1月份起恢复足额、正常缴存,并汇(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时,应与职工协商一致,提出缓缴和汇(补)缴方案,明确汇(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申请缓缴期间,视同单位及职工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权益。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汇(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再让职工办理销户提取。 (二)办理要件 1.经办人员身份证; 2.《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缴存比例(缓缴)申请审 批表》一式二份; 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文件(决议必须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工会公章,单位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由申请单位全体缴存职工签字确认); 4.企业缓缴期间汇(补)缴方案。 (三)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二、加大"租购并举"支持力度,提高租房提取额度 (一)承租兰州市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 额度按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核定。 (二)面向市场租赁住房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办理: 1.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的,2022年提取额度按每月2500元核定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跨年不累计。 2.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2022年提取额度按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租赁费用核定(不超过账户余额),跨年不累计。 办理要件: 已婚缴存职工提供:(1)身份证明材料;(2)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4)住房租金缴纳发票;(5)结婚证。 单身缴存职工提供:(1)身份证明材料;(2)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3)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4)住房租金缴纳发票。 (三)提取时限 承租兰州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支持按月或按年提取。 面向市场租赁住房的:以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支持按月或按年提取。 (四)2023年1月1日起按原政策执行。 三、受疫情影响的借款人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一)适用范围 2022年4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借款人及配偶为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2022年6月至12月不能正常还款的,经借款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二)办理流程 借款人及配偶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填写《职工贷款逾期处理申请表》申请。 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指医学隔离)人员,提供医院证明;因疫情防控需 要隔离观察人员,提供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疫情防控工作证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收入流水。 (三)申请期满偿还贷款本息 不作逾期处理期满后,借款人应当偿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对申请期满,偿还应还未还贷款本息仍有困难的,可申请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偿还完毕。 四、加强线上业务保障 为减少疫情风险,方便职工群众办理公积金业务,建议各缴存单位和职工采取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的方式,通过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厅、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等在线渠道咨询、查询、办理公积金业务。 附件:职工贷款逾期处理申请表 甘肃省往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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