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4]404号 2004-11-1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市可申请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以下简称两簿)的纳税人范围是:从事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6万元以下或从事商品销售年销售收入在12万元以下,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有实际困难的个体工商户。 二、对于纳税人申请建立两簿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穗国税转[2004]442号)的规定执行。 三、市局统一制定《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样式(见附件1、2),各单位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将两簿样式在办税大厅张贴公布,在批准同意纳税人建立两簿时一并将样式提供给纳税人自行印制,并做好辅导工作。 附件:(略) 1.收支凭证粘贴簿(样表) 2.进货销货登记簿(样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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