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277号 2000-06-19 省电力集团公司: 你局粤电财[2000]92号请示收悉。关于农电管理机构收取的农电提成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供电部门通过对农电管理机构代收含有农电提成的电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而农电管理机构代供电部门抄表收取电费,进行维护农村线路设备管理,从供电部门的售电收入中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农电提成(或称农网整治费),属于营业税的提供应税务劳务行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这是对两个独立核算经营实体分别适用两个不同税种,从事两种不同性质应税行为征税,并不存在重复征收营业税问题。 二、对农电管理机构为供电部门提供上述应税劳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我局已于1997年7月24日以粤地税函[1997]215号文予以明确,同时已抄送给你们执行。因此,应按该文件规定执行,并尽快补交这部分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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