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2〕7号 2022-01-28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推动我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认识,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以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主线,以优化国土生态安全空间、提升生态保护与修复能力、提高绿色富民产业效益、创建优美宜居生态环境为主攻方向,加强规划引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质量监管,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为加快建设国家公园示范省和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扩大森林草原湿地面积,修复退化林地草原,保护生物多样性,努力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主动对接并积极融入重大国家战略,科学规划设计,合理布局绿化空间,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科学推进国土绿化。 ———坚持分区施策、突出重点。系统配置各类生态空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宜荒则荒,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坚持人民至上、绿色惠民。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优良生态产品、优质生态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高质量编制绿化规划。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相关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绿化规划要经过水资源论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健康、安全、宜居的要求,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绿化用水,适度有序开展节水绿化,科学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道,使城市内部与外围的绿地、水系、森林等有机衔接,实现城乡绿地连接贯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检查和督促落实,不得随意变更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和用途。(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科学推进系统治理。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态系统内在机理,以生态本底和自然禀赋为基础,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推广乔灌草结合的绿化模式,加大种草在国土绿化中的比重。系统开展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防治区、荒漠化防治区、城镇周边治理,科学推进国土绿化。三江源和祁连山生态保护修复区,适度开展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修复治理退化林地草地,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河湟谷地生态修复提升区,以国土绿化为重点,实施河湟沿岸绿化工程,积极种植特色经济林,改善人居和生态环境。柴达木盆地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区,以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减轻风沙危害为主,重点加大城镇周边、绿洲、清洁能源基地等区域沙化治理力度,构建以林为主、林草结合的防风固沙林体系。加强人工增雨作业,提高造林绿化效率。(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安排绿化用地。根据国土“三调”数据和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围绕绿化目标任务,合理划定绿化用地,实行落地上图精细化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绿化。将河湟谷地生态修复提升区的宜林荒山荒地、沙化土地、未利用地、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草地作为今后造林绿化主战场,实施绿化攻坚。在其他区域重点开展退化林地草地和受损山体科学修复。充分利用城镇乡村周边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绿化,因地制宜开展四旁植树。因害设防,科学营造农田防护林。依法依规开展铁路、公路、河渠两侧和湖库周边绿化。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学选择树种草种。根据自然条件、植被生长规律和生态需要,按照“适地适树、良种壮苗、就近调用”原则,主要采用多样化的乡土树种草种进行绿化。加强高原乡土林草种质资源的挖掘、开发和种苗繁育,制定乡土树种草种名录,科学推进采种和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提高造林苗木良种率。林木种苗必须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立地条件好的区域按照主体功能需求,坚持绿化美化结合,生态林经济林并重,因地制宜栽植常绿、彩叶、经济、碳汇等树种。干旱缺水、风沙严重区域优先选用耐干旱、耐瘠薄、抗风沙的灌木树种和草种。水土流失严重和河流、湖库周边等区域,种植抗逆性强、根系发达等防护功能强的树种草种。居民区周边推广养护成本低的景观树种和地被植物,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省林草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高标准开展绿化设计施工。以国家、省级投资为主的绿化项目要科学编制作业设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用地、用水、树种草种选择、技术路线等进行合理性评价,严格监督实施。各地强化对工程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作业设计施工,规范整地、种苗、栽植、管护、抚育等绿化过程的技术要求。全面加强项目招投标、施工资质审查、资金使用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稳步推进“先建后补”等营造林激励机制。绿化施工充分保护原生植被、野生动物栖息地、珍稀植物等,禁止毁坏表土、全垦整地等。(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节俭务实推进城乡绿化。因地制宜实施城镇和乡村绿化美化,开展城市休闲公园、郊野公园、景观通道、庭院绿化、四旁绿化、乡村绿道建设,有效发挥绿地服务居民休闲游憩、体育健身、防灾避险等综合功能。以创建森林城镇为载体,将植树种草、绿化美化纳入城市乡镇总体规划。深入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采取乔灌花草有机搭配,推进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结合,逐步形成符合地区实际的绿地景观。加大杨柳飞絮、致敏花粉等防治力度,提升城乡居民绿色宜居感受。严禁脱离实际搞绿化,避免“大树进城”和片面追求景观化行为。(省林草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精准提升绿化成效。对新造幼林地等实行禁牧,科学实施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和投入机制,提高成林率。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范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对林分密度过大、纯林占比高、林木长势弱的人工林实施森林抚育。加强退化林分修复力度,重点对祁连山区域、湟水流域低效林和柴达木区域退化农田防护林进行提升改造。建立退耕还林还草长效机制,巩固提升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依法依规落实退耕还林还草任务。落实禁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科学推进退化草原治理修复,继续实施退牧还草等重大工程,恢复草原生态功能,提升草原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采取有偿方式合理利用森林、草原、湿地生态景观资源开展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提高林草资源综合效益。(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林业草原资源保护。以公益林保护为基础,天然林保护为重点,将造林绿化后期管护纳入生态管护员职责范围,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加强天然草原保护,合理划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依托草原生态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禁牧减畜、草畜平衡管理。落实地方各级政府保护责任,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保护沙区林草植被,提高沙漠生态系统稳定性。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开展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科学推进各类自然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加强林地草地用途管制,严控森林草原资源消耗,依法查处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草地和公园绿地、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等违法行为。严格保护修复古树名木及其自然生境,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及时抢救复壮。加强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保障林草资源安全。(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资源监测评价。实施精细化管理,将绿化成果落到实地、落到图斑、落到数据库,实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编制、施工、检查验收全过程监管,提升国土绿化状况监测信息化精准化水平。运用自然资源调查、林草资源监测及年度更新成果,全面监测林草资源状况变化,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重要生态系统监测信息平台和林业草原利用监督管理平台。统筹林草监测技术力量,因地制宜设定评价指标,制定国土绿化成效评价办法,科学评价国土绿化成效。(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深入推行林长制,健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组织体系,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对科学绿化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绿化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背科学规律和群众意愿搞绿化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科学绿化理念,普及科学绿化知识,倡导节俭务实绿化风气,营造科学绿化的良好氛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机制。根据绿化任务需要,结合财力状况,做好财政资金预算安排,不断优化投资结构。全面落实税收、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造林绿化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培育造林大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林草职业经理人等新型林草经营主体。推行“先建后补”造林机制。探索适应省情的林草碳汇开发和交易模式,调动企业通过碳汇交易开展造林绿化。(省林草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对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营主体,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后,将一定的治理面积用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开发。落实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林分更新改造等采伐需求,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和灾害防控。规范林地草原经营权流转,积极探索运用产权置换、经营权置换和股份合作模式,鼓励通过依法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施草原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加快退化草原恢复,持续改善草原生态状况,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能力。(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科技支撑。以技术创新为动力,统筹考虑绿化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与科研院所加强技术服务培训等深度合作,积极开展林水关系研究、乡土树种草种保护繁育、苗木牧草新品种选育、困难立地造林绿化、标准化人工牧草栽培、黑土滩及沙化草地治理等关键技术研发,建立林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产品、生态服务、生态评价等林草技术标准体系,开展林草种质资源普查和林木良种、草品种审定,积极推广抗旱造林等实用技术,不断提升国土绿化科技含量。(省林草局、省科技厅、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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