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2]16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4-26
摘要:从2002年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往年度的欠税,要制定清缴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理追缴,并必须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2]163号       2002-04-26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国发贸产业[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摩托车生产企业的地方税收管理。各地要结合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对摩托车生产企业1999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缴纳的地方税(费)进行一次清理检查,重点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纠正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定税,依法追缴欠税,严肃处理偷税行为。从2002年起,摩托车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发生新的欠税;对以往年度的欠税,要制定清缴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清理追缴,并必须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

  二、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各地要密切与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顿摩托车行业专项检查。

  三、检查清理欠税情况,请各市局于6月底前向省局做出书面报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4月26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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