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办[2009]43号 2009-03-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办[2018]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自2018年6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28日 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培育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运行机制,抓住国家大力发展主板、创业板和场外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推动我市中小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机制 (一)明确上市培育工作机构及责任分工。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按照“五个一批”(即: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下同)工作目标,统一研究制订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培育办)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努力解决影响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 (二)完善上市培育的联动工作机制。市上市培育办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金融机构、风险与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证券、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法律、咨询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中介尽责”的原则,构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良好格局。 各区政府应参照本措施,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机制,制订配套措施,做好协调服务,鼓励和促进辖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三)加强对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管。市上市培育办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证券、会计、法律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管,建立和完善服务绩效信息披露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各类上市培育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完善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避免不正当竞争。 二、加大力度培育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引导与培训。市上市培育办应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托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和各行业协会,以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改制上市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不断强化广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其加快改制上市步伐。 新闻媒体应加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宣传工作,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备案登记制度。各类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应及时在市上市培育办和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备案登记。市区两级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参照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标准,定期对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进行统计分析,按“五个一批”的工作目标,建立和完善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构建我市中小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改制上市的后备资源队伍。 (六)实施分类指导和梯度培育计划。市上市培育办应对已备案但尚未进入改制、辅导阶段的企业,定期组织改制上市专家服务团,按照“一企一策”的个性化培育方式,推动其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尽快进入改制、辅导阶段;对已备案且已进入改制或辅导阶段的企业,开展上市前景评估,编制和实施我市年度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重点培育服务计划。对列入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与服务对象,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七)实施创业投资项目资助计划。市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我市处于创业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加快其成长步伐,壮大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队伍。 市有关工作部门应启动和实施深圳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项目资助计划”,制定创业期企业认定标准,对列入计划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项目,根据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创业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按一定的比例配投。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 (八)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的资金资助。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额度,对我市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上市不同阶段,给予资金资助。其中,在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310万元;在海内外其它证券交易市场(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资助总额每家最高为210万元。 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其它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应对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倾斜。 (九)规范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相关税费的缴纳。重点培育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十)解决重点培育企业对土地的需求。市规划和国土房产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应加强与市贸易工业部门、上市培育办的沟通协调,充分考虑我市每年已改制上市企业以及重点培育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开展土地供应“招拍挂”工作时,积极组织已改制上市和重点培育企业参与;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企业进驻。 鼓励和支持各区政府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以政府投资或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等方式,规划建设上市公司总部大厦,或将旧工业区改造为上市公司总部基地,解决已改制上市及重点培育企业总部办公与研发场地问题。 (十一)妥善解决重点培育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它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作个案处理,或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十二)给予重点培育企业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优惠。市属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标准查询、特种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时,在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减免。 (十三)加大对证券会计法律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市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的规定,加快落实扶持我市高端服务业,特别是证券、会计和法律等行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各类上市培育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配套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为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股权交易托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联盟实施嘉奖。 上市培育中介机构作为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参照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 市人事部门应给予具备相关标准条件的会计和法律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独立人事管理权;外事部门应为上述上市培育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办理商务出国(境)手续提供便利,并适当放宽境外停留时限。 四、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协调服务 (十四)建立合规性证明函件办理的协调服务制度。重点培育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其近三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函件的,市上市培育办负责协调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办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十五)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将重点培育企业纳入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市、区各有关部门在为重点培育企业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环保审批等涉及改制上市有关事项时,应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3]136号)规定,为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 (十六)加快涉及市属国有资产企业改制上市的审批。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涉及市属国有股权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辟绿色通道,统筹管理和协调,加快审批工作。 (十七)加强重点培育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重点培育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字号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造成侵害与侵权的事件,市有关部门应优先立案处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十八)进一步强化指导与服务意识。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中小企业历史发展过程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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