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167号 2000-06-23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农村农民个人利用收割机进行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连地税函[2000]11号)悉。现批复如下: 对农民个人从事农机收割所得,不论其有无营业执照,均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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