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7]24号 2007-01-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契税征收及减免税工作的需要,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现将新修订的《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1的附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中增加“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栏,征收人员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填在此栏。 (二)修订不征契税的有关内容,对不征契税的事项不再提供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计税依据。 (三)在附件1的附表7《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四)关于第四条第三款退税即时受理,不再要求将申报信息进行补录。 (五)将第六条“统计分析”修改为“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并明确相应要求。 (六)在附件1的附表12《契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差额计征契税需提供的资料。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2的附表6《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二)第六条增加: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二目增加: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程序审核方式,各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附件2的附表4《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1月26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规范税务机关契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的征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契税征收规程适用范围 北京市契税申报征收、减免税、退税、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及纳税服务等适用本规程。 二、契税征收机关、征收窗口的设置及征收方式 契税征收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 契税征收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发证和市建设委员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场所的征收窗口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设置。 契税采取由纳税人上门申报,税务机关在征收窗口直接征收的工作方式。 三、契税征收窗口的岗位设置及职责 契税征收窗口的岗位设置,应本着明确责任分工,衔接有序、制约高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设置岗位。各岗位应严格完成工作内容,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岗位 受理岗位负责受理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申报资料,确认纳税人申报资料的齐全、有效,并对征收、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减免税及退税的政策依据进行初审。 (二)审核岗位 1.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确认征收的政策依据,核对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征税额、应纳税额。 2.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及减免税的申报资料,确认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及减免税额。 3.负责审核受理岗位移交的纳税人退税申请资料,确认退税的政策依据及退税额。 (三)征收岗位 1.负责打印专用税收缴款书。 2.负责收取现金税款并打印契税完税证。 3.负责办理自征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 (四)管理岗位 负责税收票证和档案的管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五)纳税服务岗位 负责契税的政策咨询和涉税服务。 以上岗位的设置,由各区县局、分局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设置相应岗位,也可合并岗位,但必须设置两个以上岗位。 四、契税征收窗口各项工作的具体流程。 (一)申报征收契税 1.申报受理 (1)申报契税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申报资料。 (2)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 (3)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录入契税征管系统并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附表1),交纳税人进行确认并签章。 (4)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将《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征收。 2.审核征收 (1)资料审核 征收窗口的审核人员对于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转入征收环节。 (2)税款征收 ①使用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专用税收缴款书》,并交纳税人办理缴税手续,《专用税收缴款书》通知联由纳税人交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证书,第一联由纳税人留存。 ②使用现金或银行卡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窗口的征收人员征收税款后,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出《契税完税证》,并将完税证的纳税人收据联、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联共两联交纳税人。使用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应将银行“签购单”的“持卡人存根”一同交纳税人。 (3)征收的税款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1998]311号)的规定,及时办理自征税款的汇总缴库手续,完税证汇总时应按现金税款及划卡征收的税款分别汇总并填开《税收缴款书》。 (二)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及减免税 对于契税的减免税审核,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规定执行,对于办理完减税手续的纳税人,仍有应纳税额的,应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转入申报征收环节。 对于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按以下流程执行。 1.申报受理 征收窗口受理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申报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及《不征契税政策界定申请核定表》(即时审核不用此表)(见附件1附表2)。 征收窗口的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相关证明资料及《不征契税政策界定申请核定表》进行初审,将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录入契税征管系统。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不征契税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附表3)并由纳税人签章,受理人员将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 2.审核 审核分为即时审核和按程序审核两种。 (1)对于符合以下规定的,实行即时审核,审核后转入出具涉税文书。 ①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的; ②夫妻离婚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 (2)按程序审核。 对于不征契税政策的界定,需按程序审核的,流程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申报审核工作规程》中减免税程序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附送资料清单》。另外,还应按本规程要求使用《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附表4)《不征契税政策界定审核流程表》(见附件1附表5)《不征契税政策界定补充资料通知书》(见附件1附表6)。 3.出具涉税文书 根据审核的结果,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核定通知书》(见附件1附表7),属于即时审核的,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并交纳税人;属于按程序审核的,一律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印章并交纳税人。 (三)退税 1.受理 征收窗口受理契税退税申请时,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有关资料及完税凭证。个人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税款,纳税人应提供银行个人储蓄存折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征收窗口受理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符合退税规定的即时受理,并移交审核人员,转入审核。 2.审核 征收窗口审核人员对于符合退税规定的纳税人,进行审核,并转入办理。 3.办理 征收窗口审核人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 (四)纳税服务 1.政策咨询 对于纳税人涉税问题的咨询服务。政策明确的,税务人员应及时解答,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对于情况复杂或特殊的,需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的,应先向纳税人说明不能及时答复的原因,取得联系方式,事后及时请示,将答复结果及时告知纳税人。 2.配套服务事项 (1)向纳税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辅导纳税人按征收流程办理涉税手续。 (2)对于纳税人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办理缴税的,税务机关征收窗口提供金融卡缴税服务。 (3)对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通知书》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申请书》(见附件1附表8),税务人员通过契税征收系统查询后,确属已完税或办理核定手续的,税务人员在《申请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审核表》(见附件1附表9)上记录查询情况并签字,报主管税务人员复审,并在《申请开具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后,由税务人员制作《契税纳(免)税情况证明》(见附件1附表10),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后交纳税人。 3.服务要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29号)规定执行。 五、票证使用及管理 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计[1998]311号)的规定使用票证并进行管理。 六、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实行专人负责制。 征收机关应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的要求,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明确责任人,跟踪掌握有关房地产税收的税源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七、档案管理 纳税人在缴纳契税过程中形成的税务档案(除缴款书、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按户序时方法进行归集整理,单位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其他类-契税(单位),子目录号为6617;自然人纳税人的档案资料归入其他类-契税(个人),子目录号为6611。 契税档案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上交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八、人员的配备及办公设备的配置 各区县局、分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日常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契税征管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本着合理分工、职责清楚,内部环节相互衔接制约的原则,结合工作的流程、岗位的设置及职责的划分来进行人员的配备和办公设备的配置。 九、契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操作须依照《契税征收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执行。 十、本工作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 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 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 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审定;负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减免税申报备案资料;负责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减免税政策;负责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减免税问题,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的,及时请示报告。 第九条 契税减免税审核分即时审核和程序审核两种方式。 (一)即时审核:以下减免税项目因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可实行主管税务所一级审核、即时办理: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2.个人拆迁补偿购买住房,对未超出拆迁安置补偿费、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程序审核方式,各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以上即时审核的减免税项目,应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二)程序审核:即时审核项目以外的减免税项目均为程序审核项目。对不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或情况较复杂的,实行程序审核。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下的,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两个审核程序;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须由省级征收机关审核”的规定,设税务所初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复审、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再审三个审核程序。 第十条 即时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报送减免税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报信息录入契税征管系统,打印《契税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确认并签章,即时将全部资料移交窗口审核人员,转入审核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附件2附表5)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审核 窗口审核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附件2附表6)(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的不填),加盖“契税征收专用章”,并在《契税核定通知书》右下角签字表示确认,于受理当日(不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将全部资料退受理人员。 (三)告知或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1.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的,受理人员将《契税纳税申报表》等全部资料交征收人员,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2.对个人拆迁补偿款免征契税的,受理人员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即时送达纳税人。对仍需征收契税的,还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 程序审核减免税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 窗口受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及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对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附件2附表7)即时送达纳税人;同时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附件2附表8)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附件2附表9)的基础信息、适用的减免税政策及文件依据并签署意见,将全部资料移交初审人员,转入初审程序。 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证明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按照纳税人性质(单位或个人)出具《契税涉税资料提示单》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充的资料。 (二)初审 初审人员对受理人员转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对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初审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在《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出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并将全部资料报送区(县)局、分局业务科,转入复审程序。 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报送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证明资料不能统一规范的减免税项目,初审人员认为申报受理资料不全,应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2附表10)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表》,连同申报资料一并退受理人员转入告知程序。 (三)复审 区(县)局、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税申报程序审核项目进行复审。 各区(县)局、分局应由主管业务科设专人负责对受理机关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初审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初审环节的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业务科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科长或主管科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审核数量较多或情况较复杂的可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科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须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将全部申报审核资料报送市局主管业务处室。 (四)市局再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设专人负责对各区(县)局、分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进行复审,主管局长负责审核确认。有关工作内容和具体程序同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业务处应自收到齐全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核手续。其中,业务处受理人员3个工作日,审核人员(处长或主管处长)2个工作日、审核确认人员(主管局长)2个工作日。对情况特殊或较为复杂,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请示手续。经主管局长审核确认后,主管业务处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加盖局章后,连同全部申报审核资料一并退回区(县)地税局、分局,区(县)地税局、分局将资料退回税务所,转入告知程序。 (五)告知 1.补充证明资料的告知。 需纳税人补充证明资料的,主管税务所应及时将《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及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一并退还。税务所需留存纳税人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契税减免税申报补正资料告知书》复印件,待纳税人按要求补充齐全资料时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返回受理审核程序,已填写的《契税减免税申报表》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受理通知书》有效,审核时间自受理人员收到齐全的减免申报资料时起,按规定时间自动顺延。 2.减免税审核意见的告知 主管税务所收到区(县)地税局、分局退回的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时,应将《契税核定通知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对减免税申报未予通过审核的,需告知纳税人应征税额并转入征收税款程序。 第十二条 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的减免税申报项目,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契税减免申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税务所审核的项目,由各区(县)地税局、分局自行制定备案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的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逐级上报办理减免审核的征收机关。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政策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契税手续,并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备案情况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或征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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