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83号 2006-04-01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时,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的行政区域码的编制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133号)规定办理。 二、宣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由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设区市级以上(含设区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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