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5]156号 2005-06-22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5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应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管理,定期核查其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每年每户核查量不少于其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开具量的5%。在收购期间,主管国税机关应派人深入现场察看,了解企业收购情况;对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三、有关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等,应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5号)和《关于<安徽省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及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2]540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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