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22]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1-19
摘要: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政办发〔2022〕4号      2022-01-19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一)“小巨人”贷款贴息。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研发补贴。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计算)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专项奖励。中小微企业经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0万元。中小微企业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中小微企业有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法扩大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规模,通过风险补偿支持合作银行增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供给,重点支持缺少担保、抵押的轻资产中小微企业;对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给予适当的降费补贴,支持基金服务更多企业和提供更多转贷资金的同时,降低中小微企业过桥融资费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建立融资白名单制度。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白名单制度,每年征集筛选一批重点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对纳入白名单的企业,长沙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长沙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等政策性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优先给予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增加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供给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长沙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在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辅导、投融资、数字化应用、工业设计等方面的需求,每年向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购买一定的公共服务提供给中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行动。落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破零倍增”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中小微企业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推动一批企业实现研发投入强度、新产品综合效益倍增。对实现发明专利破零或倍增、核心专利技术产品效益良好的“破零倍增”标杆中小微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质量专项奖励。中小微企业2021年1月1日后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中小微企业首次获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中小微企业首次获评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标准引领奖励。对中小微企业主导起草(在起草单位中排名第1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中小微企业参与起草(在起草单位中排名第2、3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标准化试点活动,对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内有3个及以上项目满足奖励条件的,仅奖励3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在各类政府工程和项目中营造应用场景,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提供展示和使用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长沙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本文件中的中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划型标准变更时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本文件施行前的我市有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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