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黑0691刑初151号 发文日期:2021-12-22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丽,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当日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英福,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丽及其辩护人王英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初,被告人宋某丽指使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大庆市相关部门注册成立大庆拓赢弘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8家公司,并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31日宋某丽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指使李某1以大庆拓赢弘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济宁市微山县腾跃景御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1760000元,税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02477.92元)。上述发票已被济宁市微山县腾跃景御建材批发有限公司认证和抵扣。 被告人宋某丽于2021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快递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情况表、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微山县腾跃景御建材批发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表、微山县腾跃景御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李某1、李某2、王某1、李某3、孙某、候某、汤某、杨某1、刘某1、王某2、刘某2、周某、张某、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宋某丽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宋某丽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宋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某丽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宋某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宋某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宋某丽的手机3部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孙康凯 审判员 于涛 人民陪审员 王映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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