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冀0602刑初146号 发文日期:2021-04-22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冀060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住保定市源盛嘉禾B区。2019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3日因本案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桩,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制度,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田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段某担任浙江英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段某以其妻子李某1的名义在保定市竞秀区注册成立保定日诚光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由被告人段某负责经营管理,在该公司与浙江英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和付款委托书的方式,让浙江英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向自己经营的保定日诚光伏设备科技有限虚开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481806元。被告人段某用上述发票,以保定日诚光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竞秀区税务局申请认证,抵扣税款总计66455.99元。 2018年4月,被告人段某与刘某共同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浙江枫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段某负责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段某在保定日诚光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枫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以保定日诚光伏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枫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虚开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段某用上述发票,以浙江枫竞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蚃国家税务总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认证,抵扣税款94812.73元。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段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破案后,被告人段某将上述税款全部向税务机关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证人李某2、何某、凌某、田某、王某1、王某2、张某、齐某、杨某、袁某、刘某、李某1证言,抓获经过,销售合同,认证明细,工商登记,交易明细,付款委托书,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税务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以骗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161268.72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某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结合庭前社会调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信。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茗媛 审 判 员 朱 超 人民陪审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梦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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