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精神,结合农村特点和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设置农村税务机构,调整充实一线力量 根据“精简、效能,适当集中”的原则,在农村应以经济区划设立税务机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按照收入规模的大小和管辖纳税户的多少,一个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一般管辖3个以上乡镇。地方税务系统按乡设所的,要根据改革的要求,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牧区、工矿区的机构暂不变,对机构内部的职能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适当集中。 原有的已按经济区划设立征收机构的地区,可根据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和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少数偏远、特殊地区,可以从实际出发,对专管员管户的形式作适当改进。 县级税务机关的机构,应当适应基层机构改革作相应的调整。有条件的县税务局,可以负责城关(或含城郊)地区的直接征收和稽查。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精简管理机关,充实基层,基层税务干部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应不少于75%。同时,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合理安排科所干部,分流人员。 通过机构的调整,要实现由专管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转变,由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转变,由分散征收的粗放型管理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集约型管理转变。 二、合理划分职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农村征收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要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职责分工如下: 管理服务系列: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受理各项税务申请、应纳税额核定、外部信息采集等。 征收监控系列: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及各项违章处罚款项的收纳、逾期未申报的催报、滞纳税款和逾期未缴税款的催缴、逾期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税收计会统工作及票证管理。 税务稽查系列:选案、制定稽查计划、案件查处、案件结果分析。 政策法制系列:税政问题调研反馈、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案件应诉。 岗位设置的具体数量及职责,由各地结合农村征收机构管辖区域的大小、所管纳税人的多少、征管力量的强弱、技术手段的高低等条件确定。其中政策法制系列岗位工作量较小,可实行兼岗兼职。人员较少的农村征收分局,也可采取一人多岗,实行专业化分工与“分阶段工作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即实行相对的岗位分工,征期集中力量侧重征收,征期以后集中力量侧重稽查。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征管领域应用的不断扩大,应当逐步加强技术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技术服务岗位,负责计算机硬件的维修和软件的维护,并逐步承担起信息管理的任务。 鉴于农村征收分局都是最基层的单位,故不设置复议与应诉机构和岗位,但县税务局应当有机构负责承办此项业务。 根据上述分工,各系列之间必须加强衔接,建立起内在的监控关系,即以税务登记的基础资料和信息,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未申报、中止申报情况;以应征数核算的税收会计分户账,监控纳税人应缴、减免、实缴、滞欠和提退情况;以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使用资料和信息的对比,监控纳税人履行义务的动态变化,为税务稽查提供依据;以登记、申报、缴税和违章与否,监控发票供应情况等等。 各地可根据机构设置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并按照岗位职责和业务衔接的要求,制订详细的、量化的考核指标。 三、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 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在税务分局(或税务所)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室)”。一般1个税务分局设置1个厅(室);条件不具备的地方,也可以设置若干个征收点,纳税人按期到指定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以方便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室)的服务范围:县城以城区纳税人及邻近乡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农村以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所管辖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主。 办税服务厅(室)要设置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申报受理、税款征收、税务咨询以及办理其他税务事宜等窗口、柜台,以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求;纳税人少、业务量小的,也可以一个窗口多个功能。要公布办税流程和服务规范;要常备各种纳税指南和税法宣传资料;要实行业务骨干值班制,负责税务咨询,为纳税人释疑解难;并逐步提供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自我查询服务。 四、借助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征收 针对农村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应当在实行集中征收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把其他征收方式的采用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税务分局所在地以外的乡镇纳税额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分散在乡村的无证业户的零散税收、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可以将纳税定额确定后委托乡镇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农村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或农村信贷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适合的人员代征,定期结报,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各地税务机关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税种的特点,依法委托相应适合的单位或人员代征税款,以加强源泉控管,降低征收成本。 实行委托代征后,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清理,防止漏征漏管。检查重点是应登记办证而未登记办证的漏管户,以防有证户向无证户转化。 五、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方便纳税人纳税 《方案》明确的四种申报纳税办法在农村地区的具体适用,由县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偏远地区可以试行代理申报、纳税。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税务机关要与金融机构加强协作,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税银一体化服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个人则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储蓄帐户,按期提前存入应纳税款,按期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纳税储蓄卡或存折,在金融机构的储蓄网点划卡(折)报缴税款。 六、实行分类管理,简化纳税办法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水平和纳税情况,将其分为若干类型,并在纳税申报办法、纳税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管理、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结合实际制定分类管理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同时,应当针对农村税收征管的特点,在遵循税法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而又稳妥地改进、简化纳税手续,切实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 七、实行双层稽查,加大稽查力度 税务稽查工作由县稽查分局和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共同负责,二者的职责范围可以按纳税人纳税数额划分,也可以按总局规定的稽查种类划分,即农村税务分局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日常稽查,县稽查分局负责各种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并负责对农村税务分局(或税务所)稽查工作的考核。 在日常工作中,为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要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实行选案稽查方式,现阶段可将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案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要规范操作,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对于固定纳税单位的日常稽查,可在法定的追征期内均衡安排,确保稽查的深度和质量。 在强化对偷逃骗税稽查的同时,要加大对漏管户的检查力度,除了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核对登记户数,还要不定期派员走村串乡,依靠协税护税网络清查漏管户,以增强税源监控力度。 八、加快计算机应用步伐,逐步实现征管电子化 要根据计算机技术本身的特点和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从整体上考虑网络布局和硬件配置工作。计算机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尽快从县局到各个分局建立集中式或集中分布式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其他已使用计算机的地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局域网络,少数尚未使用计算机的地区应创造条件,要使用单机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税收信息的传送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报盘、电子信箱和广域网等多种方法实现。 九、实施步骤 (一)沿海地区发达的乡镇,在完成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1997年开始推行新的征管模式,1997年底之前要有50%的一线征收单位完成以下五项任务:一是收缩农村征收机构,按征管功能合理地设置岗位;二是农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自行申报;三是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室,实现集中征收;四是要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和集中征收的基础上,实现专管员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所在单位总人数的40%以上;五是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基本要求,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并逐步将税收征管纳入计算机管理。1998年实现上述五项目标的一线征收单位要达到90%,并在这些单位完成计算机局域网建设;2000年之前全面实行新的征管模式,各征收单位全面实现与县局的计算机联网,有条件的地方,要尽早实现与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乃至企业的网络互联。 (二)内陆农村地区,1997年之前主要应立足于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即:一要分期分批逐步把辖区内固定纳税户的自行申报纳税扩大到80%以上;二要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乡镇所在地,因陋就简建好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集中征收;同时在交通、通信不便的偏远地区和山区设置征收点、代征点和采取巡回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点征收税款,提供服务;三要将现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税务所,原则上逐步改为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分局或中心税务所;四要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设计出适合农村征管的工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2000年之前,内陆农村地区要从税款征收、税收会计统计入手使用计算机,逐步扩大计算机应用范围,为2000年以后分步实现由手工作业向全面应用计算机管理的过渡奠定基础;到2010年,内陆农村地区的税收征管要基本实现计算机化。 各地要根据上述步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分年、分类的改革推进计划,落实到位。 十、认真组织验收 改革分步推行到位后要相应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县税务局按照以下原则自行确定: 纳税人是否实现了自行申服纳税; 基层税务机关是否按照新的征管模式运行正常; 为纳税人服务、监控管理和稽查选案是否按既定目标应用计算机并实现联机运作; 征管机构和岗位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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