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明确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办理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8]280号 2008-10-13 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于2000年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其中规定,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以下统称为进口设备),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最近有关海关来函请示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进口设备办理海关减免税审批手续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相关主管部门按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认定该企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年审合格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二、海关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对经认定的外商投资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该企业进口设备是否符合免税条件;对经认定的国内投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应当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审核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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