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地税发[1996]007号 1996-02-27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向演职员一次性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演出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支付办法和金额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对向演职员一次性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向演职员预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向演职员先预付报酬,演出结束后再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应先对其预付的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结算时将预付报酬纳入统一计算,多退少补。 三、[条款废止]关于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请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发〔1995〕189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文化厅 1996年0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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