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8号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07
摘要: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咨询服务,无偿组织办税缴费培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办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8号    2024-6-7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已经2024年5月20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衡华

2024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完善税费治理机制,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保障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征收税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所采取的协助、支持、监督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统筹、税务主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措施。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支持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加强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费征管和服务工作的区域协作。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部署,持续推进川渝地区税费政策趋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逐步实现税费征管和服务一体化。

  第七条  对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征管协同

  第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征收税费,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费,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税费收入。

  第九条  市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体系,推进税费数据以及业务系统的汇聚联通,推动智慧税务应用,完善对纳税、缴费行为的数字化智能管理,提升税费征收管理能力,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的办事负担。

  第十条  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共享。

  市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市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发布、更新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目录之外的涉税费数据共享需求,由市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并及时纳入目录管理。

  涉税费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预测税费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税费征收情况、税费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共享股权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社会组织举办人变更等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人股权转让以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该股权交易、财产份额交易相关的完税、免税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经确认已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完税、免税信息。

  第十三条  民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受理相关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时,应当依法查验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情况;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相关主体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前款规定的部门共享清税证明、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或者落实优惠政策需要,提出专业资格认定、专业信息确认请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及时进行认定或者出具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纳税人、缴费人不再符合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与权属登记相关的税费申报缴纳信息;查验无结果或者查验结果异常的,应当告知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经确认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相关税费申报缴纳信息,完善不动产登记协同机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管工作,健全派驻联络机制,实现税警双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案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

  税务机关因税费征管、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查询纳税人、缴费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检验手续时,应当依法查验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信息。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协作,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税费征管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民检察院公共利益保护衔接联动。

  在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办理强制清算以及破产等案件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征收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税费征管中需要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电、用水、用气、车辆通行、仓储物流等情况时,有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为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提供必要的征缴信息,协助开展征缴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及时反馈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明细信息。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费违法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收到税费违法线索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建立健全税费争议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畅通税费诉求收集、响应和反馈渠道,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税费争议。

  第三章  税费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智能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场所、设施保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分析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突发事件风险排查,实现办税服务厅动态监控。

  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周边治安、城市管理和消防秩序的整治,发现可能影响办税缴费服务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发出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税费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宣传,发挥税费宣传的教育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办税缴费的氛围。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无偿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咨询服务,无偿组织办税缴费培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依法办税缴费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办税缴费等服务流程,实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和跨区域办理。

  税务机关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约服务、帮办服务、延时服务等必要的办税缴费便利。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电子税务局与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深化“一网通办”税费事项改革,提升跨部门联办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精准、便捷、充分享受税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费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第三方涉税费信息等,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国际税收政策指引,提示市场主体防范涉外税收风险。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电子发票应用,建立与电子发票相匹配的服务模式,为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票据电子化。

  财政、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核算、归档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

  第三十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利用纳税信用信息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机制,提高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税费专业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税费专业服务能力,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税费服务。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税费专业服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服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要求,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违规发布信息和招揽业务等活动。

  税务、司法行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加强指导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税费宣传、诉求反映、争议化解中发挥积极作用。

  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税费志愿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逐步将税费监管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增强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费监管和欠缴税费征缴,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催报催缴、税务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用惩戒等措施,防止税费流失。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实名办税缴费以及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税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推进税费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纳税信用、社会保险费以及政府非税收入缴费信用与其他领域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监督,通过督查督办、检查评估等方式推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落实。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就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无法协商解决的,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与对应级别的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进行举报。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经责令改正仍不履行职责或者造成税费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5月20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12号),提出要持续强化税费服务与征收管理协同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随着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职能划入税务机关,税费征管的主体、职责、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我市于2017年出台的《重庆市税收征管保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4号)已不适应当前税费征管工作需要,有必要重新制定《重庆市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9条,分为总则、征管协同、税费服务、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职责。一是明确了政府、税务机关、政府组成部门、行业组织的职责,构建以政府组织领导、多方协作配合的税费征管和服务新格局。二是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税费收入预算、依法征收等方面全方位提出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确保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机制。

  (二)建立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协同机制。一是建立智慧税务体系,推进税费数据以及业务系统的汇聚联通,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缴费途径。二是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三是细化规定税务机关与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股权转让登记、纳税人账户开设等涉税费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依法保障税收执行方面的配合,确保税费征收平稳有序。四是明确区域税收征管标准化、一体化,助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三)优化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方式。一是将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为智能办税缴费服务提供场所、设施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推动税费服务便利化,建立跨部门联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机制,更好地服务保障企业、群众缴税纳费。三是加强税银互动,提升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四是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四)落实税费监督管理举措。一是政府逐步将税费监管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增强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是建立信用监管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完善实名办税缴费以及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税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进行举报。四是强化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落实的内部监督,并明确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全面覆盖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机构改革后,税务机关征收职能变化显著,由单纯的税收征管扩展到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办法》与时俱进,从有关部门职责到信息交换内容,均全面考虑了社会保险费和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需求,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规则设定,体现了适度的前瞻性。

  (二)强化税费征管协同运行体系机制。税费征管协同是提升税费征收水平,确保税费及时、足额收缴的重要保障。《办法》明确部门协同基本原则,从预算协同、登记信息变更协助、专业信息确认协助、不动产登记协同、注销清税协助、公安机关协助、府院联动、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协助、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收协同等具体方面,提升税费征管协同性,构建税收共治格局。

  (三)加强税费服务实施的多元举措。税费服务同样是开展税费工作的重要环节,更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办法》要求办税缴费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从税费宣传、便利化服务、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风险提示、银税服务、第三方服务、税费公益服务等具体方面,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

  (四)建立涉税费数据共享常态化机制。数字时代、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为税费征管和服务提出了新理念、新要求。《办法》着力构建涉税费数据共享常态化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将税费征缴所需信息共享至“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数据共享”,实现涉税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有效、可用,满足税收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转变的迫切需要,回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积极要求。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司法局、市税务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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