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可否直接划款到个人账户?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我司的合作方有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我司支付劳务费时对方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要求我们直接汇款到他们的个人账户,想咨询是否可以?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我司的合作方有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我司支付劳务费时对方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要求我们直接汇款到他们的个人账户,想咨询是否可以?国家关于现金和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二条 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应出具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一)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因此,贵公司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体工商户的劳务费,如果提供的是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没问题的。如果提供的是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符合第四十条的规定,每笔超过5万元的,贵公司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上述规定的付款依据。同时贵公司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劳务费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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