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不用提取?直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以前年度未用完的福利费等是否可接着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上规定应是按实际发生数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以前提取的福利费应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冲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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