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8]380号 1998-07-0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8]6号,见附件一)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1998年7月9日对外公告(见附件二,公告稿附表同附件三)。 凡实行H883/EDI系统的海关,上述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签订合同并在年内进口的现场海关按“特案”处理。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一: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6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 屋附件二:公告(略) 税 屋附件三:附表(略) 海关总署 1998年7月7日 税 屋附件一: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8]6号 1998-7-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聚丙烯等六种商品的暂定税率(具体商品及税率见附表),请于1998年7月10日前对外公告。对这六种商品,在1998年7月10日前(含1998年7月10日)签定的合同,进口时则按恢复后的税则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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