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干股收入征税问题 对以股权形式取得的收入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以其他形式取得的收入,按相应的所得项目征税。 十、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征税问题(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为便于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按规定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对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再定额扣除100元后征税。此外,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费不征税。其他补贴、津贴包括特殊行业的补贴、津贴不予扣除。对与任职有关的各项补助费和其他费用,应按工资、薪金收入征税。 十一、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按规定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适当延长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告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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