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二[1995]038号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038号 1995-03-30 税屋提示——依据,本法规自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失效。
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地税所(1994)67号文件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从事“四业”征税问题 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四业”并对其所得单独核算的,按照从事“四业”办法征税,划分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征税。 对从事“四业”的所得,按承包、承租收入项目征税。94年度亦按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是向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亦即股份制企业、集资单位和发行债券的金融部门及其他组织等。 2、个人购买的各类集资、债券所得的利息、红利,还本期在3年以内的(含3年期),以每年取得的利息或红利扣除13%的利率。3年以上的扣除15%的利率后,余额按规定征税。 3、对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无论是发放股息或红利,均应合并计算,扣除15%的利率,余额按规定征税。 三、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的工薪收入征税问题 (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缩小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全行业附征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34号) 对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的工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特定行业”征税。 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的工人包括:(一)参加现场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二)在施工现场生产预制购件的工人;(三)利用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进行施工的工人;(四)施工现场从事土石方、半成品、建筑制品和原材料运输的工人;(五)从事施工前的障碍物拆除和清理或竣工后收尾工作的工人;(六)从事临时设施施工的工人;(七)从事防雨、防寒、防湿、现场道路整修、工具修理、新机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四、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五条)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五、关于风险抵押金征税问题(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转入风险抵押金的应在划转的当时,按规定征税,对因职工个人出资交纳风险抵押金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比照集资利息收入征税。 六、关于乡镇企业和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征税问题(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 对乡镇企业人员年终分红收入可按降低税率的办法征税,对从事农业生产人员取得的年终分红收入,可比照“特定行业”的办法征税。 七、关于托幼园所征税问题(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8号) 对个人办托幼园所所得收入,凭有效凭证扣除房租、煤气、水电费和规定的教育经费及从业人员的工薪收入后,再扣除20%的自留资金,余额按工薪收入征税。 八、关于财产租赁收入征税问题 对由承租方应付的房租直接为出租方扩、改建或者出租方出地皮,由承租方出资均应按规定折价征税。对租赁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支出应以有效凭证为依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允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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