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7]550号 1997-04-21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号《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宣传文化单位的捐赠,被捐赠单位是中央单位的,由中央有关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市属的,由市文化局、市文物局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被捐赠单位是区县属的,由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出据证明。 二、各区县地税局和市地税直属各分局凭各捐赠单位的申请、被捐赠单位开据的收据复印件、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证明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 上述各项补充规定,连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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