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1998-03-03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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