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9]14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26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140号               1999-08-2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6月30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本市范围内承担中央及地方粮油收储任务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二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到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的审核认定手续,如实填写《北京市粮油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印)。国有粮油购销企业还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并审核确认后,应将审核结果通知纳税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应于9月30日以前完成。

  二、[条款废止]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名单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审核下发(第一批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名单附后)。今后新增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需经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审核后下发名单。名单中所列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资格申请认定的有关手续。

  三、[条款废止]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应对本企业今年截止到1999年7月31日尚未抵扣的期初进项税额余额及当期留抵税额,作成本还原处理。

  四、[条款废止]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如同时经营免税粮油以外的其他应税货物,应分别核算免税粮油和其它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进货成本,对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五、[条款废止]销售免税粮食且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仅指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他粮油经营企业销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二条所列的免税粮食和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任务的粮油购销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等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

  七、[条款废止]粮油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对其1998年8月1日以前的库存粮油进行清理,对其中按原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但自1999年8月1日起应当征收增值税的粮油,如尚未提取进项税额,应按买价依10%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计入当期进项税额。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计入进项税额。

  八、[条款废止]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的粮油购销及粮食经营企业,应按月对其销售的应税货物及免税粮油一并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随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报下列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如实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样式附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自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外,其他附报资料可暂不填报。

  2.军粮供应企业应报送当月由区、县粮食局加盖公章认可的《军用粮票解缴单》。

  3.销售“帮困卡救济粮”的粮食经营企业,应报送当月向区县粮食局上报的《帮困卡粮油供应票上缴单》(暂定复印件)。

  九、[条款废止]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及其他免税粮食企业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十、[条款废止]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对辖区内所属未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油购销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十一、[条款废止]市局京国税[1996]148号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对所辖粮食企业的粮食复制品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应征未征的增值税,限期补缴入库。

  十二、[条款废止]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于10月31日前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

  1.北京市粮油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认定表(表一、表二)(略)

  2.市直属、区县属粮油购销企业名单(116户)(略)

  3.市、区、县军粮供应单位名单(供参考)(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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