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0]24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6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县(市)国税局”修改为“县(市)税务机关”。 3.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在元月份召开的全省流转税工作会议上,各地对现行流转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会议讨论意见,现将有关增值税的一些业务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问题 省局豫国税发[1999]159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企业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必须提供县及县以上政府或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粮油购销计划和储备计划...财政部门的补贴计划...”。对此,各地反映在具体执行中,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不再下达具体的粮油购销计划、储备计划和财政补贴计划,应如何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销售额? 据了解,国家新的粮食体制改革的精神是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制定的粮食购销计划也是要求企业收购粮食的保本计划。因此,在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销售额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购销计划、储备计划和财政补贴计划,只要是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联合确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销售的货物属于规定范围内的粮食,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照顾。 税屋提示——“县(市)国税局”修改为“县(市)税务机关”
二、运输管理办公室(运管办)、劳务管理办公室(劳务办)等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问题 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子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开具货票的主体要么是国有运输单位,要么是非国有运输单位,而“运管办”、“劳务办”等单位既不是国有运输单位,也不是非国有运输单位,其开具发票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运管办”、“劳务办”等单位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收购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些市地询问,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农业产品,是按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还是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二者必须兼备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我们意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可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农业产品,收购企业若取得由该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凭该普通发票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若取得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