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5]10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5
摘要:对生产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虽经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但加工出口的农产品增值不大、技术含量低、性质未发生改变、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也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09号        2005-08-15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促进我省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农产品出口企业退(免)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出口企业,是指从事生产、加工、出口初级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出口工业品的企业。

  二、规范生产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认定管理。生产性农产品出口企业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且有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房、设备和工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农产品收购、生产、加工、出口业务;

  (三)执行生产企业会计制度,归集和核算产品生产成本,账簿设置齐全,会计处理规范。

  各市国税局要对目前已经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在2005年内组织一次集中清理,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一律暂停办理免、抵、退税。

  三、对生产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自产农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虽经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但加工出口的农产品增值不大、技术含量低、性质未发生改变、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的,也不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四、对从异地收购异地报关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企业在收购业务发生前,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实提供供货企业名称、收购发生地、拟收购产品及数量、报关出口地等有关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核实。

  五、各市国税局要对从本地启运并经敏感口岸报关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发货验货制度。在货物启运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货物进行审验记录,在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六、对没有生产加工能力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

  七、对外贸企业收购农产品出口的,应对其出口货物的换汇成本进行重点审核,换汇成本异常的,应及时反馈征收管理部门重点核实供货企业的纳税情况。对出口企业收购关联企业货物出口的,应对关联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关联企业属于本市的,由市国税局负责组织核实;跨市或跨省区的,由省国税局协调组织核实。

  八、农产品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除规定资料外,还应提供运往报关地的运输发票、装箱单等相关证明资料,同时附送由本企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的、说明其业务真实性的书面文件。对无法提供上述证明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九、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对出口额增长异常、异地收购同类产品比例较大以及货物从敏感口岸报关出口的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对其审核疑点全部落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对近三年来有骗税行为或其他涉税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跟踪管理,对其每笔出口业务必须进行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同时,国税部门还应将此类企业情况及时通报给外经贸、外管、海关等部门,以加强综合管理;对未列入重点和跟踪管理的其他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对其退税单证齐全、信息挂审无误、各项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可办理退(免)税。

  十、对日常审核中发现有疑点的出口业务,一律暂停办理该笔业务的出口退(免)税;对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实。同时,对涉嫌骗税企业实行上报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局。

  十一、认真做好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管理办法的推行落实工作,重点做好对出口增长异常、异地收购、经敏感口岸出口企业的退税评估及预警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实行税负率控制、实耗扣税等行之有效的监控管理办法,不断拓宽管理的途径,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市国税局要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告之当地出口企业,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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