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158号 2006-04-18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总分支机构的税务管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省局豫国税发〔2004〕283号文件对总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等备案事项问题做出了要求,现对该问题作如下补充: (一)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报送的财产损失等备案事项中若包含有某营业机构的涉税事项,则该营业机构应同时就该涉税事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该营业机构申报备案的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完毕填写《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确认表》(附件1),作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的附件一并于4月30日前传递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对汇缴机构申报备案的全部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与各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金额进行核对,凡未经各营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分支机构收入、成本费用的核实管理问题 总、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总、分支机构的税源控管,认真核实其收入申报和成本费用列支的正确性。 (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年度终了后必须对汇缴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情况进行认真核实,核实情况必须填写《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并于4月30日前传递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此做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二)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对纳税人的汇总或合并申报资料发现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要向其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责任就核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关于开具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的问题 (一)对采取总分机构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其所属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情况,填报“总、分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和“分支(营业)机构情况表(附件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5月31日前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 (二)汇缴机构可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并应按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 (三)需开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的分支机构是指单独履行工商批准手续且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总机构税务登记中填报有分支机构情况信息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 四、关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问题 (一)汇缴机构需报送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4、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备案事项等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情况表 6、各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批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 汇缴机构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账报告中应披露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分支机构的经营地点、经营内容、是否独立核算、当地缴纳流转税情况、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享受优惠税率的依据、坏帐损失、财产损失等方面的情况。 (二)分支机构需报送资料: 1、总、分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2、分支机构财务报表; 3、有关分支机构生产经营状况的查账报告; 4、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分支机或营业机构6月30日前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财产损失审核确认表 2.企业分支(营业)机构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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