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670号 2006-12-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建立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顺国税发[2006]115号),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在公司内部实行了连锁经营统一核算的方式,即由公司总部对所属各店实行微机联网、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的经营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和北京市商业委员会等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北京市促进连锁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在2006年12月31日前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件,昌平区国家税务局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应对其存货进行清理,对帐实相符的存货及留抵税金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实行统一核算后的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在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统一对外开具发票,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在2007年1月31日以前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货物并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进行认证后到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应将转出企业的认证系统保留到2007年1月31日; 三、参加此次合并的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在昌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到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注册税务登记; 四、对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所属昌平店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的问题均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144号)的规定办理; 五、由于上述企业合并影响的税款转移问题,按市局有关税款转移的规定办理;涉及的各区县的财政利益问题,应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集中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跨区县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734号)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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