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09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外[1993]683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四条。
2.《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9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
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3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5.《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46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1.“本市原已批准按规定在‘八五’期间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传统名特食品,在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
6.《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税二[1994]47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5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
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4]06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3.“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限额计税包括基本工资、各种工资性奖金、各种补贴、除劳保条例规定的高空、井下、冷库、高温、有毒、有害等劳保性津贴之外的各种津贴。限额计税工资标准月人均500元。企业发放的人均工资在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发放数额在税前扣除,超过限额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
9.《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52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第二条。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8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21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发票用户、严格发票管理的通知》(京国税[1995]089号)第三条“对已申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购领1本(万元版),再次购领时应验旧售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每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只能供其一个月的用量”。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第二条、第三条。
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1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9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01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03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二[1995]39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04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2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6]17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十二、印章税务机关对相对人发出各种税务文书必须按以下规定加盖印章。1.处罚决定类文书用印按《征管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相应税务机关的印章”、附件9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登记)、附件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纳税申报)、附件11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发票)、附件1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集贸市场)、附件1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程序)中诉权告知部分。
2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10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6]4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2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虚报亏损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43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
2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退税工作的通知》(京国税[1997]048号)第二条。
2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7]17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2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6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
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0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3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京国税[1997]09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
3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7]16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3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进[1998]18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
3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052号)第一条、第十三条中关于受理举报时限要求的内容、第十七条中关于举报案件查办完毕时限要求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3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1998]040号)第三条。
3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3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38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
3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第三条㈠“3.凡经考核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资料及证明: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复印件;⑶产品出口企业证书;⑷产品出口实绩报表;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复印件);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当场处罚专用文书的通知》(京国税法[1999]236号)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诉权告知部分。
4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9]208号)第二条、第三条(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部分统一为‘如对本批复有争议,可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附件:新的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样式(五种)。
4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7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4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9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4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
4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8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4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25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36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2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4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4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4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5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9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3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1999]53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1999]53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5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执法使用文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法[2000]303号)第七条。
5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5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国税[2000]1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㈠“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1.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国产设备订购清单;7.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
6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4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
6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4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第八条。
6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51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6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6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71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5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01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6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08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40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172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
7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1]49号)第二条、第四条。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
7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
7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六条。
7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具体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7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4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7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6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7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47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51号)市局的补充意见。
8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4号)市局补充部分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8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5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第三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等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62号)第一条(三)“新办第三产业计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统一为领取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如年度中间领取营业执照,属6月30日之前的,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7月1日之后领取营业执照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起始时间推延至下一年度”、第二条(三)“对享受减免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复其减半征收所得税时,应同时明确减半征收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新入驻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已过减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申请并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园区核发的产品黄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批复,自入驻年度起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第四条。
8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8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1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8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34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在我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他预交方法的,应报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成员企业的预交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9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7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所列134家科研机构在2001年—2005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二)“国税发[1999]135号文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在1999年—2003年期限内,从转制年度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第二条、第三条。
9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第五条。
9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21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9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58号)第一条、第五条。
9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75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9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82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9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82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9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765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
9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
9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48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五条中“《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第二联”。
10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7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
10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8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五条。
10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税务行政许可之四。
10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34号)第四条(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10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123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0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19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0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631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0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227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108.《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262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
10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