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株洲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为激发我市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通道,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企业自主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科技成果,市财政择优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 对在株单位新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科技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市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万元补助。补助可以奖金形式发放给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不低于30%。 第三条 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株设立科技创新平台,上年度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个平台最高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市级平台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每个平台最高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在株企业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初次认定企业每家最高10万元补助。 第五条 对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补助,单个专利权人当年累计最高20万元。 第六条 在株单位工作全职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参评市领军人才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前三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在株企业,给予不超过国家、省奖励标准的50%补助;对在株单位工作全职科技人员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补助可以奖金形式发放给获奖团队成员、管理团队成员或用于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其中获奖团队成员奖金比例不低于补助的70%、获奖团队负责人在此比例中不得低于30%,其余补助的使用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条 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鼓励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及骨干企业的科研仪器设备向在株企业开放共享,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开放共享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双向补贴。鼓励外地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在株设立分支机构,对有贡献的平台进行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出资进行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技术研发活动,执行科技创新券补助。对于规范开展技术研发活动的企业,根据统计、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度,市财政安排一定的研发管理工作补助。 第九条 支持符合株洲市工业新兴优势产业方向,可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可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的科技成果项目在株通过注册成立新公司或转让、作价入股的方式实施转化,择优给予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或转让费、作价入股折算费的20%,最高300万元。 第十条 发挥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作用,吸引各类资本投入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引导国内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龙头产业集团和众创空间以独立或合作的形式在株设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予以参股、跟投,超基准收益可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让渡给其他基金公司和奖励项目技术团队。市财政按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实际股权投资额度的2-5%给予投资机构补助,单个投资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服务,为在株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股权、科研设备、科研用地融资提供多样化的贷款产品,贷款对象优先纳入株洲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在株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工作。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株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了实质性技术转移工作且取得显著效益的,市财政分别给予省内(市外)高校、科研院所最高30万元,省外高校、科研院所最高50万元工作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株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从事集聚成果、资金、人才、服务、政策等创新要素,搭建集成果信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家辅导、研发检测、挂牌交易、投资融资、创业孵化、股权流转等创新服务于一体的服务,开展科技成果、科研中间体交易,市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在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依据服务质量及效果,经年度考评,择优给予服务机构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 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参照国有控股参股管理的企业等单位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的,应当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拟交易科技成果的名称、交易价格、受让方等信息以及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异议和异议处理的程序,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受让方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与完成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参照国有控股参股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科技成果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视为已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以投资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但发生损失的情况,经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审计机构审核后,不纳入单位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参照国有控股参股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股权、期权等)先上缴财政,后财政专项支持原上缴单位,由单位自行支配,实行统一管理,纳入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除用于人员奖励和报酬外,处置收益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七条 在株高校、科研院所、参照国有控股参股管理的企业等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对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在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个人的奖励和报酬额度应不低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规定的比例,各级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在株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建立鼓励、规范科技人员在株兼职或离岗在株创业的管理制度。在株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服务,或在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在株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应当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兼职公示制度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在株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及职务成果转化权益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株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离岗创业的正式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保管,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工龄连续计算,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按规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但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所承担的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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