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7]387号 2007-10-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资源税工作的认识 北京市是一个自然资源十分贫乏的地区,主要矿产品有铁矿石、煤炭、石灰石等,每年仅有资源税收入2000余万元。自2005以来,北京市加强对小煤窑及个体开采企业的清理整顿,陆续关闭了许多小型矿山企业。2007年8月,我市申报户数近百户,针对目前北京市资源税征管现状,要求各局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资源税的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工作 (一)继续做好资源税收入分析及统计报告工作 按照市局的统计报告制度要求,每月20日前报送资源税收入分析情况,主要反映本地区资源税总体入库情况,矿产品分布和入库情况及影响收入增减的原因等。 (二)依托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充分依托利用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户籍式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如税务登记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税费管理、综合查询等;利用北京地税综合查询分析系统,统计、分析资源税入库情况,进一步监控资源税税收变动情况。 (三)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文件要求,做好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的资源税减免税报批工作。 (四)适时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目前我市已经使用北京地税日常评估工具软件对纳税人开展日常评估工作。因资源税只涉及个别远郊地区,因此日常评估工具软件中未涉及资源税有关指标。各局可结合本地区的税收工作特点,尝试开展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 (五)加强部门间协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国税、国土资源、矿管、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部门的联系,了解掌握矿山企业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小型矿山企业的情况,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继续做好代扣代缴工作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营[1998]340号)文件规定,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加强对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严密程序,加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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