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有关征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7]934号 2007-10-31 税屋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审批工作的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现对车辆购置税免(退)税、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征税审批程序调整如下: 一、关于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征税的审批权限问题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业务接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801号)中规定:免税、退税、特殊计税价格车辆征税(包括底盘车架更换车辆、免税条件消失车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换(补)完税证明和车辆变更重新核发完税证明,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县)国税局主管车购税的领导审批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有效监管,经研究,对上述的审批程序调整如下:由经办人填写审批表,报经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的领导审批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每周各市、(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要将上一周审核办理的换(补)完税证明、特殊计税价格、免(退)税的车辆填写《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特殊计税价格的车辆审核、备查表》、《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报市、(县)国税局主管车辆购置税领导审阅、备案。 二、对于没有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仍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国税发[2005]107号)办理。 三、本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车辆购置税换(补)完税证明审核、备查表 2.车辆购置税免(退)税审核、备查表 3.车辆购置税特殊计税价格车辆审核、备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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